绥化专利评估出资、知识产权评估实缴、软著价值评估、评估出资实

绥化,安达2023-06-26 1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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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什么是专利评估   专利评估即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权评估并非指的是专利评价,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专利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做专利资产评估有哪些作用   (1)专利权增资(出资)   同软件著作权评估一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利权可以用来作为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常见的专利权评估价值往往要大于软件著作权价值,一般出资可以超过500万。   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解决了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2)专利权评估融资和质押贷款   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专利、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   (3)专利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   为专利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清晰的了解到专利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在集慧合作的案例中,重点大学的合作案例众多,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同济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等大学。   同时,为专利权人及企业在对外维权上提供了专业的索赔价值的保障。   ←扫码联系微信客服 了解专利价值评估流程以及收费标准   更多专利评估资讯,可以点这里的集慧专利评估公司网站。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专利评估概念、评估目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集慧资产评估公司客服,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实践中,以软件著作权作为入股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在涉及软件著作权出资后有关软件著作权权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上,关键在于区分涉案软件作为出资进行入股时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以及是否办理著作权转让手续等。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曾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JK公司;吴某以自己独立开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占公司49%股权;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J K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吴某现金出资,认缴和实缴9.8万元。经张某申请,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了《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7月11日,吴某从JK公司支取《X网上阅卷系统》软件销售收入10%的提成款63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驳回吴某的诉讼请;二、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既不违法,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规定的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虽与他们双方共同制定的JK公司章程规定吴某以货币出资9.8万元不一致,但协议对此有特别规定,即登记文件中所记载吴某名下出资数额及形式与该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该协议为准。由此可见,吴某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JK公司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的上述出资方式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向JK公司颁发的《X网上阅卷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已经归属于公司。在有些案件中,作为入股出资的软件可能存在职务软件的嫌疑,如果涉案软件经确定属于职务软件,则股东以此作为出资是存在瑕疵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本身就属于公司所有,作为出资股东需要另行出资。   本案中,张某虽另案起诉,请求解散JK公司,但受理法院尚未作出解散裁判,待JK公司清算或破产完结后,若《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JK公司的剩余财产,吴某可以依据予张某签订的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重新取得《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因此,吴某现要求将《X网上阅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确权于他,要求张某和JK公司给付销售该软件的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阅读】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软件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则软件著作权有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另有协议的除外。合作开发软件分为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两种,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这种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如果合作开发的各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任何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该软件著作权中除了转让权之外额其他权利。但是这样行使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开发者。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以软件著作权出资入股的注意事项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集慧资产评估公司客服,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简称专利。   专利可以用来交易,也可以用来出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它是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技术知识,如独特的设计、造型、配方、计算公式、软件包、制造工艺等工艺诀窍、技术秘密等。   专有技术与专利权一样,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未来岁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专利权不同的是:专有技术没有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因此,它不受法律保护,它没有有效期,只要不泄露,即可有效地使用并可有偿转让。非专利技术可向外界购得,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入帐。但大多数专有技术是企业自创的。自创的专有技术需耗费大量的研制费用,原则上应予资本化,由后期分摊。但是专有技术往往是在生产经营中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逐步形成的,而且无法预知是否会形成专有技术,即使是有意要形成,也无法辨认哪些支出与将来的非专利技术有关,所以在实务中大都不予资本化。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专有技术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不管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都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来进行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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