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个人)必须通过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并检测合格,才能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审批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检测的服务型企业。公司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编号:2008090709R);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AT证书编号:SCETO-127)。
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获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均需要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年检(办理)对象及范围: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足浴服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医院候诊室、饭店(餐厅)、理发店、美容店、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场所经营单位(个人)。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固定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4、工商行政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换证户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 (一) 程序 申请领表(准备所需资料)→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经验收合格后→审定→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 申办卫生许可所需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填写单位名称及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其它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空格处填“无”;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法人单位—董事会决议、章程;企业分支及下属单位—任命文件;个人独资及个体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农村提供该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乡规划盖章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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